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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和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茲因抗告人尚未繳納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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