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國簡,2,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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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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