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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洪月琴
上訴人即被告黃洪月琴(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昱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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