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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陳俊佑
法定代理人 陳福義
沈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咏嫻
被 告 陳彥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主張其於民國109 年3 月14日操作網路轉帳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1,104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故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
然查,被告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之2 、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銀行開戶資料附卷可證(見調字卷第57頁、第77頁)。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其他本院有本件訴訟管轄權之依據,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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