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089,2020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夠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永正即蓋青茶館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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