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095,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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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蕭如君
章麗雲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陳映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飛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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