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23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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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對被告吳美瑤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日期章戳在卷足憑。

惟查被告吳美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起訴前之108 年7 月13日業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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