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252,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陳聖元
被 告 蔡仰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246號刑事搶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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