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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歐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國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麗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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