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502,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周直雄即中美當鋪

被 告 許嘉雄(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對被告許嘉雄提起本件訴訟,惟許嘉雄已於起訴前之104年5月29日死亡,有許嘉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727號卷第27頁)。

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