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514,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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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謝晉豪
被 告 KIEU THI H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係於新北市○○區○○里○○路0號13樓之6,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14698號函在卷可佐,可徵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地係位於新北市,而非在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是本院認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交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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