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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世紀名宮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秀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余秀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下午2 時1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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