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54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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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國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證據資料並提出繕本一份:1.提出有經被告及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簽名、蓋章確認買賣內容之契約書資料。

2.原告所提出之分期付款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及各分期款明細有經被告簽名確認之證據資料。

3.被告有自富邦媒體公司處收受上開貨品之證據。

4.富邦媒體公司有將上開貨款債權讓與原告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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