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58,2020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吳昭金即吳金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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