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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5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呂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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