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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被 告 柏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0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11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12頁至第1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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