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1900,202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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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被 告 王慧娟

訴訟代理人 李正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0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國107年9月1日及108年9月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補繳其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管理費,被告則抗辯稱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為原告所據以請求之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管理費調整」之決議是否有效?而被告已就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在案,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所屬社區107年9月1日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108年9月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主張調整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管理費之計算標準而請求被告補繳108年1月至109年6月止之管理費。

而就原告據以請求之基礎法律關係、即上述會議有關調整管理費計算標準之決議,業經被告及所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黃淑娟、陳品妃等3人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05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卷查明。

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當以系爭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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