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1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孫眷綸
被 告 MOHAMAD ARIF SAEPUDI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西元1933年1月23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西元1993年1月23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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