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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孔信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0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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