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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淑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聲明所主張內容所用之證據資料及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之意見,並提出繕本一份:1.被告否認有積欠原告電信費,原告應提出被告有使用手機門號及積欠相關電信費用之證明,並敘明所請求電信費金額計算明細。
2.對被告抗辯原告債權已罹於請求權時效之法律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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