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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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