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37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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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駕駛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係記載被告「車牌號碼000-000號駕駛人」,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狀顯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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