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40,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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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張崇堯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以張崇堯為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張崇堯已於起訴前之106年11月20日死亡,有張崇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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