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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4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陳文榮(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於民國109年3月4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108年7月9日已經死亡,此有民事起訴狀1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27頁),故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情形。
茲因該情形無從補正,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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