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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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