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650,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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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6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雯昇即黃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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