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710,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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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10號
原 告 謝易成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委請其設計商品,尚積欠其設計費用合計新臺幣69,100元未給付,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按,且卷內亦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為臺南之情事,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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