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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3號
原 告 陳龍飛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國立台灣大學及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均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又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等賠償損害,依原告主張,係於被告學校校園內,參與被告所舉辦之勞務徵才活動,致受有損害,是足見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管轄權之範圍。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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