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76,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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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蕭文吉
被 告 黃宣榕即黃慧鈴

黃阿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宣榕即黃慧鈴(下稱黃宣榕)於民國96年8月24日就讀私立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黃阿足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及撥款通知書,並向原告陸續借款,依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教育階段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百分之1.34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55計算,其中百分之0.06由原告補貼(即百分之1.83),另依放款借據第6條約定,經轉列催收款時,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本日借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即百分之2.83固定計算利息;

倘不按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轉列催收款後,前項所定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詎被告黃宣榕自104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1萬1,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給付上開金額。

被告黃阿足為該借貸關係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2份、教育部函令及臺灣銀行函、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本院卷第9至18頁)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 本    金 │利息計算方式及起迄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迄期間  │
│(新臺幣)│                      │                          │
├─────┼───────────┼─────────────┤
│1萬1,201元│自民國104年6月3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民國│
│          │民國105年2月2日止,按 │105年2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 │
│          │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算│百分之1.83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之利息。              │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年2月3日起至 │自民國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3│
│          │分之2.83計算之利息。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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