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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何阿霞
葉芝吟
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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