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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73號
原 告 王辰旭
被 告 黃華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積欠新臺幣86,414元未償,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本息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依原告所陳報被告之送達處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該址乃被告目前租賃居住之所在地,被告亦請求將法院通知文書向該處為送達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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