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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徐邦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減少價金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兩造就案件內容之對答,爰聲請准予交付109 年度南消小字12號減少價金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南消小字第12號減少價金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2 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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