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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隆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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