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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翰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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