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172,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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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鄭宇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德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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