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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裔依
法定代理人 陳盈昌
劉瑩香
前原告與被告王姿佩、黃子涵、陳沛蓁、王苡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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