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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明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1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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