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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丁雪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忠孝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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