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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培君間請求給付增加稅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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