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廷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