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265,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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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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