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276,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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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孟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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