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28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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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黃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瑛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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