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永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