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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張筱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銘達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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