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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從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1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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