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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胡綵麟
高忠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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