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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祖翔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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