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5,2020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宇晨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