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67,2020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耀銘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